學生資助管理
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勤工儉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zhí)行教財〔2007〕7號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進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學工作,結合校內勤工助學具體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內勤工助學是指我校學生在校內各勤工助學崗位從事一定勞動服務,完成一定任務,承擔一定責任,獲得一定報酬的活動。我校經濟困難的學生均有申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權利。
第三條:校內各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群眾團體,在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時,每位同學生在參加勤工助學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第四條:本制度中所指學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校內勤工助學組織機構為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校內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崗位的開發(fā)與設置
第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和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位兩種,以下簡稱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又可分衛(wèi)生保潔、辦公助理、飯?zhí)么蝻垎T三種類型,固定崗位是指工作時間相對較長的學生勤工助學崗位,一般在每學期初由設崗部門申請,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定設立;臨時性崗位是指學生臨時參加的勞動崗位,包括平時辦公部門臨時需要加設的、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及寒暑假等勤工助學崗位。
第七條:校內勤工助學所有崗位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得與學校教學計劃相沖突。所有崗位的工作必須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學生參與有損學校聲譽和大學生形象、有礙大學生身心健康、有違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從事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校紀明令禁止的活動。
第八條: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從學校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fā),充分考慮和適應學生學習及工作的特殊性。崗位設置應以智力服務、勞動服務、專業(yè)鍛煉等為原則。
第九條:校內各部門、群眾團體因工作需設置或增加勤工助學崗位的,必須事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并填寫《固定崗位設(增)崗申報表》,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批準,核定用工數(shù)量及計酬標準后方可設崗。各設崗部門需制訂本部門勤工助學考核管理辦法,上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條:凡已批準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指導老師負責在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中選舉本部門勤工助學聯(lián)絡員,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聯(lián)絡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負責勤工助學設崗部門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之間的日常信息溝通和協(xié)助部門指導老師對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管理和考核。新任聯(lián)絡員考察期為一個月,考察合格后正式納入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勤工助學聯(lián)絡員管理體系,享受勤工助學學生干部待遇。
第十一條:所有設崗部門指導老師督促本部門聯(lián)絡員參加每月的勤工助學聯(lián)絡員例會,進行崗位注冊并上交本部門最新《勤工助學人員調整表》、《勤工助學值班時間表》,領取本部門《勤工助學工資統(tǒng)計表》。
第十二條:各部門指導老師要做好勤工助學學生職業(yè)道德、職業(yè)素質教育和指導工作。用實際行動教育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通過誠實勞動,取得合法收入。
第四章 崗位申報管理
第十三條:固定崗位申報:
?。?/SPAN>1)固定崗位申報一般在每學期初集中辦理。
?。?/SPAN>2)校內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置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須通過登陸學院網站填寫或下載《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申報表》,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上崗申請,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一安排學生上崗。
(3)校內對學生專業(yè)素質要求較高的部門,要享受勤工助學待遇,須提前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申請部門聯(lián)合公開招聘,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對入選學生是否具有勤工助學資格做出鑒定。
(4)已設固定崗位如有正常退崗出現(xiàn)空缺,需登陸勤工助學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填寫或下載《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調整申報表》,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籌安排空缺崗位。
(5)在崗人員擬享受勤工助學待遇者,首先向本部門指導老師出具勤工助學申請書提出申請,由指導老師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請學生是否有勤工助學待資格做出鑒定。
第十四條:平時臨時崗位的申報
?。?/SPAN>1)校內部門因臨時工作需要設置勤工助學臨時性崗位,登陸勤工助學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填寫或下載《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工作崗位申報表》。
?。?/SPAN>2)填寫完畢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送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根據(jù)臨時工作內容、工作的勞動強度、工作時間核定設崗人數(shù)、計酬標準后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一安排人員上崗。
?。?/SPAN>3)對學生專業(yè)素質要求較高的部門崗位申請參照固定崗位申請(3)項。
?。?/SPAN>4)臨時工作任務不能在預計的期間內完成的,由指導老師或部門聯(lián)絡員代替指導老師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延長時間申請,審核同意后辦理時間延長手續(xù)。
第十五條:法定假期及寒暑假臨時崗位申報
?。?/SPAN>1)假期前兩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根據(jù)學校勤工助學政策精神在學校辦公系統(tǒng)、學生工作辦公系統(tǒng)、勤工助學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上發(fā)布假期崗位申報通知、崗位申報表。
?。?/SPAN>2)擬設崗部門老師可在上述辦公系統(tǒng)中按照通知要求填寫《假期勤工助學部門設崗申請表》,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3)經勤工助學審核部門的工作內容、工作的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后,對設崗人數(shù)簽署意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按總體平衡的原則將名額分發(fā)到各院部。
?。?/SPAN>4)假期崗位勤工助學學生的最長工作時間為假期的第一天到假期的最后一天,假期天數(shù)的計算按所在假期的學院辦公室規(guī)定的學生放假時間執(zhí)行。
第五章 崗位管理及撤銷
第十六條:所有校內設崗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勤工助學規(guī)定》和《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勤工助學規(guī)章制度》中相關崗位管理條款。
第十七條:固定崗位要每月聯(lián)絡員例會上進行崗位注冊,連續(xù)兩次(月)不注冊者,該部門勤工助學崗位自動撤銷,工資等相關責任由部門承擔。
第十八條:臨時崗位設崗部門臨時工作完成后,指導老師在《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臨時崗位學生上崗信息表》上簽署意見后,該崗位自動撤銷。
第十九條:所有撤銷后的崗位要設崗按第三章崗位申報管理辦理。
第六章 學生上崗管理
第二十條:學生上崗要求:
(1)具有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正式學籍的在校生;
?。?/SPAN>2)家庭經濟困難,通過了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家庭貧困學生的認定。
?。?/SPAN>3)學習態(tài)度端正,學習成績優(yōu)異,原則上無不及格科目;
(4)符合設崗部門崗位所要求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固定崗位學生上崗:
?。?/SPAN>1)申請: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各院系根據(jù)學生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建立本院系貧困生檔案。
?。?/SPAN>2)推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jù)設崗部門的需求,將崗位分配給各個需要勤工儉學學生的部門,學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到。
(3)培訓:對院部推薦的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同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委托培訓部根據(jù)崗位要求組織相關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培訓合格后方可到設崗部門報到。
(4)上崗:應聘合格的學生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上崗信息表,及時到相關部門報到,在該部門的勤工助學指導老師接收后,將上崗信息表,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將資料錄入、存檔。
第二十二條:臨時崗位學生上崗:
(1)申請 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各院系按特困生優(yōu)先、外省優(yōu)先的原則并根據(jù)本院系學生實際情況建立《參加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學生檔案》
(2)分配 放假前一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校內各部門申請假期勤工助學申報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批總人數(shù),按照院系總體平衡的原則,將相關事項填寫完整的《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臨時勤工助學崗位學生上崗信息表》發(fā)到各個學院。
?。?/SPAN>3)報到 學院在《參加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學生檔案》選取合適人選,發(fā)給《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臨時勤工助學崗位學生上崗信息表》學生領到信息表后,按信息表的說明填寫、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準時到指定部門報到,逾期視為放棄資格。
第二十三條:同一時期內,每個學生只能申請一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已經有崗位的同學不得再找第二份崗位,否則按重崗處理,扣發(fā)其兩個崗位的工資。
第七章 學生在崗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是領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發(fā)放的《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校內勤工助學上崗信息表》的學生即為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勤工助學學生,每個勤工助學學生應認真學習、嚴格執(zhí)行相關勤工助學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勤工助學學生須聽從部門指導老師安排,完
第二十六條:在崗人員因各種原因需要調崗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離崗。調崗人員應先向本部門指導老師提出申請,指導老師批準后,該人員把申請書與信息一并交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調崗。
第二十七條:所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禁止私自頂替,如因考試、上課、實習、生病等其它不可抗力需要頂替者須提前向部門指導老師申請,經老師同意并備案后方可。
第二十八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各設崗部門設有聯(lián)絡員,聯(lián)絡員在各部門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勤工助學事宜,受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設崗部門的雙重領導,是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設崗部門的代表。
第二十九條:所有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學生均有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職能部門調查研究的義務。
第八章 學生離崗管理
第三十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原則上不受理月中退崗,因不可抗力找同學頂替者連續(xù)超過五天要辦理離崗手續(xù),否則將給予扣發(fā)當月勤工助學工資及取消校內勤工助學資格的處罰。需離崗人員需提前三天(每月的25號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指導老師批準后可以離開勤工助學崗位;若不提交書面申請,視為“擅自離崗”,凡擅自離崗人員一律扣發(fā)工資,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三十一條:新上崗人員工作未滿一周便離崗,不為其發(fā)放工資。
第三十二條:離崗人員離崗時,不得推薦任何人代替其崗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禁止私自替崗,一經發(fā)現(xiàn),扣發(fā)工資,聯(lián)絡員要負相關責任。離崗人員已離崗后,設崗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虛報崗。
第三十三條:設崗部門聯(lián)絡員每月統(tǒng)計出本部門人員變動狀況,聯(lián)絡員會議時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未接到離崗人員申請書,不給部門增派人員。特殊情況,部門需出具證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離崗申請書后,一般在一個工作日內派人到崗,最遲兩個工作日,對要求較高者,可適當延長。
第九章 工作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條:勤工助學同學的考核實行所在部門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雙重考核的辦法,由部門主
第三十五條: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每天不得超過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將根據(jù)崗位性質差別由部門負責老師和勤工助學學生商議確定,確實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要征求學生意見,加班的報酬由受益部門負責發(fā)放。
第三十六條:各部門指導老師要統(tǒng)一使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制作的考核表,每天要嚴格考勤,嚴格執(zhí)行工資標準,認真核算工資。各類校內崗位工資核算方法如下:
?。?/SPAN>1)辦公助理、飯?zhí)么蝻垎T類固定崗位統(tǒng)一按每生每天5元乘以本月實際出勤天數(shù)計酬。
(2)其它類固定崗位要嚴格按照《廣西經濟職業(yè)學院勤工助學工資標準》數(shù)比30天后乘以本月的出勤天數(shù)。
(3)平時臨時崗位將根據(jù)臨時工作內容、工作量、工作時間、工作天數(shù)等其它相關因素確定每天(5—20元)工資標準乘以實際工作天數(shù)。
?。?/SPAN>4)假期臨時崗位按每天“8小時以上(含)”、“4—8小時”,“4小時以內(含)”
三個時間段、“優(yōu)秀(20%)”、“良好(60%)”、“一般(20%)”三檔發(fā)放12—16元不等的基準工資,實際發(fā)放工資為基準工資乘以根據(jù)有無實質性工作內容、勞動強度等因素確定的0.7—1.0的系數(shù)。
第三十七條:每月的28日,各部門聯(lián)絡員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領取本部門工資表。聯(lián)絡員將工資表取回后,需由學生本人核對個人信息,確定無誤后簽名;各部門指導老師根據(jù)當月學生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學生的出勤天數(shù),仔細核算出每個學生的工資數(shù)額。工資表后必須附有當月學生的考勤表,并在工資表和考勤表下簽字,蓋本部門公章,無部門公章的工資表被視為無效。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聯(lián)絡員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本部門的本月工資報表、勤工助學考核表、人員變動情況報表等相關資料送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辦公室工作人員,核對工資數(shù)額后,并將資料錄入。
第十章 工資發(fā)放
第三十八條:校內勤工助學工資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部門指導老師日??己擞涗浐凸べY核算方法無誤后綜合抽查情況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工資于次月18號前后發(fā)放;校內平時臨時崗位的工資在臨時工作完成于次月工資一塊發(fā)放;假期臨時崗位的工資于假期工作后次月發(fā)放。在審核過程有以下情況的部門和個人,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拒絕發(fā)放工資:
(1)、相關資料預期未報(參見校內勤工助學工作時間表)
?。?/SPAN>2)、報送資料不全(勤工助學工資統(tǒng)計表、勤工助學考核表)
(3)、報送資料填寫不規(guī)范(統(tǒng)計表和考核表填寫或手續(xù)不完整,涂改過多或涂改未經指導勞師審核簽章)
?。?/SPAN>4)、相關工資資料填寫不正確(連續(xù)兩次未按工資標準核算、核算方法錯誤或不嚴格考勤等)
(5)、未按勤工助學程序、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私自上崗、替崗、重崗、退崗。
第三十九條:情節(jié)嚴重的私自上崗、替崗、重崗、退崗有不服從安排者取消校內勤工助學資格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四十條:勤工助學同學在工資發(fā)放后,應及時去銀行核實發(fā)放情況,如有錯發(fā)、漏發(fā)情況,應在工資發(fā)放月的20日—23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查詢。
第四十一條:經查實為當月工資錯發(fā)或漏發(fā),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按責任人的不同分別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SPAN>1)由于學生自身不按勤工助學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所致,責任自負。
?。?/SPAN>2)由于部門指導老師聯(lián)絡員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所致,由相關責任人審核后填報《工資補發(fā)申請表》(一式兩聯(lián))申請表中寫明錯發(fā)、漏發(fā)原因、金額,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無誤后于下月工資一起發(fā)放。
(3)上述三種責任人將根據(jù)工作失誤性質的不同、所造成不良影響的大小分別給予警告、扣發(fā)獎金、扣發(fā)工資、撤銷崗位、取消資格、學校紀律處分的處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于發(fā)布之日起實行。請各部門及在崗同學嚴格遵守該制度。
第四十六條: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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